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五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位于**市北区好阳路东段购丰广场***S-213号、S-215号及东侧两间商铺共四间房屋为被执行人**市北区好阳路东段购丰广场***S-213号、S-215号及东侧两间商铺共四间房屋出资建造,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造的位于**市北区好阳路东段购丰广场***S-213号、S-215号及东侧两间商铺共四间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