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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老年公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7353号 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53338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760211222G,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50米v> 法定代表人:高战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安监理”)与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服务费1412500元及增项监理费(酬金费)643050元,共计205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就郑州市惠济区绿洲路北、惠丰街西老年公寓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对工程概况、签约酬金及监理期限均明确予以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上述协议内约定的部分酬金费,剩余协议内约定的酬金费100000元,另有增项费用及延期服务费共计20555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违约行为,已致使原告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除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外,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及原告的投标文件内容显示,涉案具体工程为已有建筑1#-3#楼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7190.19㎡);新建4#-8#楼、门卫房、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及辅助用房出地面楼梯间(北侧)、出地面楼梯间(南侧)(建筑面积37569.58㎡)等,被告招标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限为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承包方式为固定总承包,包工、包仪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始,至2019年10月21日止明显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始,至2019年10月21日止仅是一个暂定期限,不应以该期限为准。况且在该合同专用条件第2.1.1条监理的范围包括:施工及质量保修期监理(按土建和安装工程施工图全部)。实际上监理进驻现场是开展工作起始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详见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针对工程目前施工进度及存在问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因此,被告委托原告的工作范围应包含整个施工过程,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无效,除此之外,原告也并没有进行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外的其他附加工作。所以,除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外,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监理义务是导致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严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其向被告主**期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95.4924万元的酬金,监理人的职责为全面管理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协调工作。根据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针对工程目前施工进度及存在问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内容显示,原告自2018年3月20日接到正式通知后,立即委派4位同志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然而原告在投标文件中向被告承诺:“监理期平均监理人数为9人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施工准备阶段不少于6人;主体阶段不少于10人;**阶段不少于15人”。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原告承诺监理人数均没有达到,现场派驻人员仅为3人或2人。由于该项目是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郑州市发改委及民政局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十分重视,一再强调工期进度要按时间、节点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被告负责人也多次在工地例会上强调督促原告严格管理工程进度。但作为被告的委托监理单位,原告并未履行监理义务,导致项目工期一拖再拖,甚至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被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文件《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2018年上半年项目经理及总监考核情况通报》(郑重质监【2018】14号)对涉案项目提出批评:“老年公寓项目,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不能按合同约定主持工地例会”。由此可见,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本没有尽到监理责任,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更不应向原告支付延期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相反,对于原告的违约行为,以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鉴于涉案项目正在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阶段,被告保留诉讼的权利。 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达近400天,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被告也不应支付任何费用。首先,自开工以来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扬尘管控、大气治理的停工文件要求,共计停工天数313天。其次,在郑州市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期间停工1个月。最后,因为今年的新冠疫情期间,所有单位停工停产,且复工复产后,由于工人复工难度大,部分材料商没有复工等因素,使工程进一步有所顺延。综上所述,因为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约达400天。关于该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期延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结合被告与原告的招投标文件以及本案证据,原告完全是在歪曲事实、断章取义,涉案工程项目总监理酬金为195.4924万元,被告严格按照支付节点给原告支付费用,从未延期,原告诉请的延期服务费及增项监理费2055550元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年9月,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招标文件》一份,该招标文件招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工期控制目标为:同施工合同工期;工程概况为:本项目经批复的总投资额约17378万元,总建筑面积约54759.77㎡,已有建筑1#-3#楼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7190.19㎡);新建4#-8#楼、门卫房、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及辅助用房出地面楼梯间(北侧)、出地面楼梯间(南侧)(建筑面积37569.58㎡)等;监理服务期限为: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总承包,包工、包仪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造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 2017年10月31日,泛安监理向郑州市老年公寓提交了《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监理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载明: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郑州市老年公寓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1954924元进行投标总报价,工期控制目标达到同施工合同工期。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监理工作范围为: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含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限为: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期平均监理人数为9人。后郑州市老年公寓的监理项目由泛安监理公司中标。 泛安监理公司中标后,于2017年11月16日与郑州市老年公寓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郑州市老年公寓(郑州市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4759.77平方米;监理酬金为195.4924万元;监理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2.2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期延长、内容增加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监理合同第三部分支付酬金的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20%、计39.09848万元;出正负零7日内支付25%、计48.8731万元;主体封顶7日内支付35%、计68.42234万元;竣工验收7日内支付15%、计29.32386万元;竣工验收完3个月后支付5%、计9.77462万元;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2.6约定: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0日开工建设,至今未竣工。 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增加监理管理费用的请示报告”一份,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增加费用136.25万元。 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函一份,告知被告由于此项目情况特殊,***尘管控及新冠疫情的影响,项目变更签证较多,以及市政水电等设施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超出合同服务工期16个月,项目亏损导致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将近一年多没有发放,经多次上报及协商,郑州市老年公寓始终未解决原告经费问题,原告自即日起停止办理一切服务手续,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2020年12月10日监理人员将陆续撤场。 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延期服务费及增项监理费,被告称原告并没有进行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外的其他附加工作,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达近400天,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除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外,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19226185.59元,监理服务费为1954924元,该收费系数为1.639%。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原告泛安监理公司向被告提交的《投标文件》,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但该监理期限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上监理服务期限的约定“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及《投标文件》上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人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均不相符。原告以提供的监理服务超过约定时间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其延期服务费141.25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增项监理费64.305万元的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就增量约定为:“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二标段工程造价增加了3031.012342万元,本院认为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收费系数1.639%计算为宜,即3031.012342万元×1.639%=496782.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增项监理费49678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2元,由原告负担8813元,被告负担2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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