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执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五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法院受理的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造的位于**××广场玉兰××号、××号及东侧××商铺共四间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市**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造的位于**市北区好阳路东段购丰广场***S-213号、S-215号及东侧两间商铺共四间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