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1民初1841号
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海南公寓四楼西头)。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