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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1086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9483781Y。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五龙口路大学科技园16B座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0862088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684499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5333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325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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