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483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银,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与芦花路交叉口西侧20米。
法定代表人:曹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女,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女,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银、被告首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赵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与首发公司自2002年8月23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首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2499.84元;3.请求判令首发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7500元;4.请求判令首发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工资4500元;5.请求判令首发公司向***支付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2950元;6.诉讼费由首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8月23日,***到首发公司工作,2021年1月28日首发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强制解除,侵害***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工作期间,***存在未休带薪年假情况,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情况。
首发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首发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载明***在首发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4年1月1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已明确了解并将严格遵守甲方所有的规章。2021年1月28日,首发公司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及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七款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2月1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1.首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2499.84元;2.首发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7500元;3.确认2002年8月23日至2021年1月28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首发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工资8000元;5.首发公司支付***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12950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228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首发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首发公司支付***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7日工资864.4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首发公司同意裁决结果并按照第二项裁决结果履行;***认可已收到864.4元,但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就入职时间一节。***主张其于2002年8月23日入职。首发公司主张***于2004年1月1日入职。***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医疗保险自2003年1月起缴纳,是首发公司缴纳的,2003年1月之前没有证据了。首发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其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成立。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首发公司主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此提交:1.道路遗撒物品清理实施细则;2.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培训课件、会议记录及签到表、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培训学习记录,证明***知晓公司制度。3.员工奖励(处罚)审批表;4.检讨书;5.项目部调查会议记录;6.公司调查形成的报告。***对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签到表签字是其本人签字,但是公司让在空白纸上签字;对证据3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签字,奖惩办法的细则不清楚;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确实是其本人书写;对证据5不清楚,上面没有其本人签名;对证据6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首发公司提交:1.2018年至2020年考勤登记表;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发放表;3.首发养护公司生产人员年休假请假申请表。***对证据1中2018年9月份的签字真实性不认可,当庭申请对员工签字处“***”字样进行笔迹鉴定,对2019年1月、5月及7月的签字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对其他月份考勤表上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中“***”字样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针对2018年9月考勤表,经首发公司庭后核实,该考勤表上员工签字处“***”字样确为工段其他员工代签。***表示不再对2018年9月考勤表员工签字处“***”字样进行鉴定。
就工资一节。首发公司与***均认可已发放2021年1月(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工资2775.75元。***主张未足额发放。
就延时加班工资一节。***提交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念坛工段2020年9月-11月值班表及照片,证明夜间巡视抢修抢险,捡拾遗撒,加大了工作量,但值班费支付太低。首发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正常工时是每天8小时,因为本企业是保证高速公路保畅通的职业,如有遗撒或事故需要有人处理,只有发生事故才去联系班组去清理,值班工资是平时30元一个班,遇法定节假日90元一个班,值班的时候是提供宿舍和娱乐设施还有床铺可以休息,不存在规律性每隔两天值一次夜班。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双方均认可离职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本院予以确认。就入职时间一节,首发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成立,***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医疗保险由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故***主张于2002年8月23日入职首发公司,本院不予支持。首发公司主张***于2004年1月1日入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认可签到表上是其本人签字,故本院认定***知悉并同意遵守首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员工奖惩实施办法载明员工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或委托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认可检讨书的真实性,本院采信上述证据,***在检讨书中自认夜间值班时,帮助客户搬运货物,收受客户赠送的谢礼,白天清理蔬菜私自做主送给他人,夜间值班时,捡拾到的遗撒简易单人床未经上报,据为己有。结合***当庭就公司调查报告中所列事项的自认情况,***的上述行为确实违反员工奖惩实施办法上述规定,首发公司以此与***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经折算不足一天,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认可首发养护公司生产人员年休假请假申请表上“***”字样的真实性,其虽不认可证明目的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其认可2020年8月考勤表上签字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发放表的真实性,本院采信上述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休2018年度年休假6天、休2020年度年休假10天、并收到2019年度年休假10天及2018年年休假4天共计1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经核算首发公司已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工资问题。***与首发公司均认可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上月21日至上月20日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故***要求根据2021年1月工资条及工资发放情况部门汇总表载明首发公司已足额支付***2021年1月工资(即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2775.75元,***主张未足额发放但未举证证明,同时首发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向***支付了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7日工资864.4元,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举证证明。***提交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工资864.14元(已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