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2013号
原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与芦花路交叉口西南侧20米。
法定代表人:曹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石油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原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路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发公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发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海龙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4年首发公路公司与海龙公司签订了《工程缺陷修复委托协议》,委托首发公路公司对京包高速(现京新高速)西二旗路段施工缺陷进行修复,费用共计30000元。在工程移交后,按照协议约定海龙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30000元。截止目前海龙公司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故提起诉讼。
海龙公司未作答辩。
首发公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缺陷修复委托协议及京包点验问题汇总清单。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下述事实:2014年首发公路公司与海龙公司签订了《工程缺陷修复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海龙公司委托首发公路公司对京包高速(五环路-六环路段)工程土建5标段工程合同段的接养过程中发现该项工程中存在施工缺陷需要修复,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海龙公司委托原告首发公路公司对本合同标段内的工程缺陷进行修复,已达到工程移交标准,同意支付30000元。协议签订后海龙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海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海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首发公路公司与海龙公司签订的《工程缺陷修复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首发公路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修复义务后,海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修复费用。海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修复款3万元。
如果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红燕
人民陪审员  刘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小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