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46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7737725M,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与芦花路交叉口西南侧20米。
法定代表人:曹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