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793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是否缺席:否










原告


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与芦花路交叉口西南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张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杨杨,女,1990年0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


2019年7月14日8时20分许,***驾驶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昆高速65公里+221米处,在调头过程中与***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致使×××向左侧翻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与乘车人于晴晴受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在高速公路上掉头,负主要责任,***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于晴晴无责任。






病情
简介


***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在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日,出院医嘱:继续休息2周,普食;于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9日在易县杏林医院住院治疗5天,行内固定手术,出院医嘱:伤口隔日换药、术后2周拆线。





投保
情况


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限额已用尽。





鉴定


2021年3月10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135-180日天、护理期45-75日、营养期75-105日。





赔偿项目表





赔偿项目


诉求数额(元)


认定金额(元)


认定理由





医疗费


5327.61


5327.61


治疗实际支出,票据佐证





住院伙食补助


1400


1400


住院14日,每日100元





营养费


6300


4500


医嘱普食,结合鉴定意见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5000


根据伤情酌情酌定





护理费


12375


7200


结合病情及鉴定意见酌定





伤残赔偿金


152000


151204


事故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居住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按照已出台的2020年数据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


60265.4


27121.9





鉴定费


3650


3650


实际合理支出





误工费


29700


24000


结合病情、鉴定报告及职业性质误工期酌情确定





交通费


200


200


就诊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





财产损失


4000


4000


实际支出施救费





合计


285218.01(注:除精神损害外,各项主张按照70%计算)


233603.51(被告按照70%赔偿,扣除***应支付被告的3080.96元,最终认定金额160441.5元)





判决
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60 441.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1400




履行
提示


本判决履行方式——将判决款项打入以下账户:
户名:***,账号:×××

开户行:北京银行田村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000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负担452元(已交纳),由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2375




诉讼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52000


















审  判  员   张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惠卿
书  记  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