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上海路与深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取得青岛市大沽河堤顶道路绿化工程莱西堤顶道路标准段施工承包权,并于2012年12月10日与莱西市林业局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工程承包权后,于2013年2月2日与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将该工程交由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承担合同内的全部施工任务。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取工程管理费的标准,甲方提取工程管理费为工程决算造价的3%。
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3年9月16日涉案工程经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合格。
2015年12月31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莱西市林业局、施工单位新艺林公司委托青岛慧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核,核定涉案工程结算值x元。莱西市林业局经莱西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已于2013年10月30日拨付新艺林公司第一笔工程款x元,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x元,向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付款x元。莱西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于2016年11月28支付第二笔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顶固公司相应的工程款。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为此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拨款逾期付款利息x元、第二笔工程款x元及逾期三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做出(2017)鲁028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二、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本金x元计算,支付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均由被告负担。
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做出(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二、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6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自2016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三、驳回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由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x元。
(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5执2743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23日做出(2017)鲁0285执274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收取执行费66355元后,于2017年11月28日向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发放案款6395447元,其中包含案款本金x元,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x元,利息x元。(2017)鲁0285执2743号案件于2017年12月1日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做出(2019)鲁民再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6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由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x元。
(2019)鲁民再321号民事判决书于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5执1600号,并于2019年7月1日冻结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执行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履行应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及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再要求义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执行法院依据(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2017)鲁0285执2743号案件过程中,于2017年11月23扣划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收取执行费x元后,于2017年11月28日向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发放案款x元,其中包含案款本金x元,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x元,利息x元。现(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再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异议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56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1月23(扣划之日)的利息为x元(本金x*期间0.969年*年利率4.35%=238789.97元)。(2017)鲁0285执2743号案件多执行利息430575.03元。
据以执行的判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执行法院在执行(2017)鲁0285执2743号案件过程中扣划的案款,应向异议人返回430575.03元。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鲁0285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异议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回x元。
复议申请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向复议申请人返还x元及孳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1.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对原已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的组成认定有误。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033号民事判决(原生效判决),2017年11月28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x元,其中包含本金x元,复议申请人应负担诉讼费用x元(并非x元),利息x元(并非x元)。所以,本案计算应返还复议申请人多执行的利息应为:x元—x元=x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故被执行人不仅应返还复议申请人x元,还应支付孳息。
本院认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执异25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亚荣
审判员  刁培峰
审判员  焦兴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辉
书记员    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