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539号
原告:青岛万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逄淑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雷,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万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振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