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科正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L1Y6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04043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科正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立案之前将案款全部汇入(2020)鲁0212民初8563号案件中,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21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