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12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内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2执2053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6036元,执行费4941元。2020年12月9日,划拨“没收聂磊犯罪组织财产中的案款及该案案款账户利息”共计人民币356368.15元【执行案号:(2020)鲁0212执2053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