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2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040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路73号石苑别墅内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其财产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的(2014)崂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