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房集团莱州中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3824号
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雷,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媛,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房集团莱州中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汉正街北方大市场广场北十一街鲁A**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鹏,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房集团莱州中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计2273.5元,由原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德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