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70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