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861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
法定代表人:荣庆玉,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董事长。
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计1259.50元,申请费1120元,共计2379.50元,由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振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