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

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增荣苗木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0512742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增荣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03598612860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事岱白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881198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增荣苗木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29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案涉借款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而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及***以银行转账交付借款资金的全部记录,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本案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29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增荣苗木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34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