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63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女,192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2711206521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105136218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881198U,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