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

2638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63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女,192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2711206521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105136218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881198U,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