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638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女,192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2711206521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105136218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881198U,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