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

2638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638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原告:***,女,192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2711206521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各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105136218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881198U,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