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3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5877号
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得刚。
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艳。
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连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