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1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宏星,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博,男,\n1982年8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黄东仪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建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 400元,由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 4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7\n469.5元,由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代理审判员 金 伟
代理审判员 尚晓茜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宇
书 记 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