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20920号
申请人:赵海波,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杉路7号2幢3-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HP711B。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
申请人赵海波与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海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8,804.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8,804.6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惠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