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汇信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5388号 原告: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城角巷18号1幢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兴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信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资质升级代办合同》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2.判令信和泰公司向大兴建筑公司退还本金58300元;3.判令信和泰公司向大兴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4.信和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大兴建筑公司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资质升级代办合同》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大兴建筑公司与信和泰公司签订《资质升级代办合同》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资质升级代办合同》约定:大兴建筑公司委托信和泰公司申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的业务,大兴建筑公司共支付60000元服务费,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40000元作为预付款,代资质证书取得后再支付剩余款项,信和泰公司须在提交资料后5-7个月内完成代理事宜。《中级职称申报合同》约定信和泰公司接受大兴建筑公司委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为大兴建筑公司成功申报完成成都市职改办中级工程师,并负责相关评审事项,最终取得相关证书及其所有全套评审资料,大兴建筑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预付费用4500元,剩余款项待证书领取时支付。合同签订后,大兴建筑公司共向信和泰公司付款58300元,但是信和泰公司迟迟未完成委托事宜。信和泰公司承诺若于2019年9月30日前未完成委托事宜,将退还全部本金并赔偿50000元作为违约金。但截至目前,信和泰公司不仅未完成委托事宜,也未履行退款及赔偿,大兴建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信和泰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大兴建筑公司与信和泰公司签订《资质升级代办合同》,约定:信和泰公司接受大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大兴建筑公司申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所有人员资料过建由乙方全权负责),大兴建筑公司只负责配合身份证原件及公司现有原件。信和泰公司需在资质从交资料后5-7个月内办理完成代理事宜,最终以信和泰公司取得资质证书为准。代理服务费6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大兴建筑公司支付40000元作为预付款,领取资质证书大兴建筑公司支付20000元。合同签章处信和泰公司代表为***,尾部亦载明账户名***的银行账户信息。 2018年10月30日,信和泰公司与大兴建筑公司签订《中级职称申报合同》,约定:信和泰公司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为大兴建筑公司成功申报完成成都市职改办中级工程师,并负责相关评审事项,最终取得相关证书及其所有全套评审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国家承认。信和泰公司为大兴建筑公司成功办理职称申报等相关事宜,且确保证书为真并代为领取,申报人数1人,报名姓名**,申报专业机械工程。评审周期大概9-10个月,具体时间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正式通知为准。报名价格6000元/人,共计1人,预付费用4500元,剩余尾款1500元。若经大兴建筑公司查询该证书系伪造、不为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则信和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之前收取的所有费用;若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证书到期未能成功申报,而大兴建筑公司不愿再继续申报,信和泰公司退还大兴建筑公司全部费用;若大兴建筑公司自愿继续申报,信和泰公司继续负责下一期的申报,费用不变。大兴建筑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提供用于办理职称申报事宜的相关学历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上资料大兴建筑公司尽量提供,没有的可以不提供。合同签章处信和泰公司经办人为***,尾部亦载明账户名***的银行账户信息。 2019年8月10日,***出具《***》,载明:***承诺收到大兴建筑公司代办资质升级预付费用40000元,剩余尾款20000元在资质升级办理完成后付款。如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未办理下来退还全部本金并赔偿50000元违约金。 大兴建筑公司**:其向信和泰公司共计支付了58300元,其中《资质升级代办合同》的预付款40000元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的预付款4500元是现金支付的;其余款项是大兴建筑公司股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信和泰公司员工***支付的。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资质升级代办合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一)《资质升级代办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大兴建筑公司委托信和泰公司为其办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取得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企业的相关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技术设备并有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大兴建筑公司委托信和泰公司通过所有人员资料过建由信和泰公司全权负责的方式申办建筑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企业资质,实际系欲规避国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国家的监督管理,若申请成功,大兴建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故案涉《资质升级代办合同》明显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建筑施工工程师职称的评定,是为了确保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达标,更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级职称申报要求,申报人除提供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供亲自撰写的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本案中,根据《中级职称申报合同》,仅约定大兴建筑公司提供前述相关证件,且约定没有相关证件可不提供,其余全套评审资料均由信和泰公司负责,若申报成功,大兴建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故案涉《中级职称申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案涉《中级职称申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 三、合同价款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大兴建筑公司有权要求信和泰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大兴建筑公司主张其向信和泰公司共计支付了58300元,信和泰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否认,本院对上述已付款数额予以确认,故大兴建筑公司要求信和泰公司退还58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违约金。基于前述相关认定,案涉《资质升级代办合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案涉合同确认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故大兴建筑公司主张信和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兴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资质升级代办合同》《中级职称申报合同》无效; 二、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大兴建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58300元; 三、驳回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66元,其中由四川信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58元,由成都大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