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3民初3512号
原告: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3299号环宇五金机电大市场9号商住楼8层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MYY7A7Q。
法定代表人:徐华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港,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洁,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42P。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原告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港、田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240000元;2.被告支付误工费27000元;3.被告支付医疗费11124.64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年12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保险单(保单号:PZIT201913010000003352)、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客户告知书。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原告,主险从业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20万元,附加险医疗费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补充雇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13日二十四时止。客户告知书3.2约定雇员残疾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3.3约定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不包括5天)的,保险人按照每人150元/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80天;6.4约定九级伤残赔偿比例为20%。2020年3月13日,被告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电子批单》(批单号:EZIT202013010000000313),同意自2020年3月14日0时起增加原告雇员张顺龙(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02××××)为PZIT201913010000003352号保单团单人员。2020年4月20日,原告雇员张顺龙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导致右手拇指受伤,住院治疗10天。2020年8月31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编号:寒亭人社工认字【2020】089号)。2020年11月6日,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潍劳鉴【2020】300072号),认定张顺龙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20年12月18日,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鲁劳鉴伤字【2020】840号),认定张顺龙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20年4月20日张顺龙受伤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报案,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进行理赔。
被告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在其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附加医疗费责任险、补充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120万元;医疗费限额为11万元,每次免赔额100元;补充雇主责任限额为1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每人为1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符合保险责任的合理合法损失其应予赔偿。本案属于工伤,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支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果原告已从工伤保险获取医疗费或在其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获取医疗费的,其对该医疗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其赔偿后有权要求返还或向工伤保险追偿;医疗费金额凭医疗发票结算,并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误工费过高其主张180天没有法律及约定依据,根据特别约定误工费每次事故免赔5天结合伤者实际住院10天,其认可误工天数5天。诉讼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不是其赔偿范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主险为从业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20万元;附加险为医疗费和补充雇主,医疗费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补充雇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被告同意自2020年3月14日起增加张顺龙(522121198802××××)等人为上述保单团单人员。
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客户告知书约定:“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7.间接损失;9.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10.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三、赔偿处理……3.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按照每人150元/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80天……六、特别约定出单时,特别约定录入以下内容:1.误工费补助每天150元,累计最长不超过180天,2.每次事故免赔5天,3.每人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约定应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按照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九级残疾,给付比例20%)……”。
2020年4月20日,案外人张顺龙在工作时受伤,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20年8月31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6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客户告知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电子批单、潍坊市寒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书、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张顺龙赔偿损失,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向其赔偿保险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山东小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龙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庆慧
书 记 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