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再初字第00058

原审原告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美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丹,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园世纪公司)与原审被告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恒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1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5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028日作出(2014)海民监字第00013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颐园世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丽、原审被告国电恒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审原告颐园世纪公司于2014年10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颐园世纪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25752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三元,由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郭海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