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3989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董事长。
被告:北京同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5幢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