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云南凯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9276号
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塱下村委会办公楼北侧800米(塱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7779298L。
法定代表人:孔韶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凯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金盾花园北区6幢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6318620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凯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广东銲马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文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