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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10466号
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民中路沙英岗工业区12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54幢5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倪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人民陪审员  林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雅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