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悟县吕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领取诉讼标的款、领取诉讼费返还款。
被告:席专科,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居民,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中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39055710。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席本科,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武汉市东西方湖区。
被告:***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席专科、湖北中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席本科、***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