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初125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全球采购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8号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0296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全球采购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