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坤诉被告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国际会展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全球采购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国际会展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全球采购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国际会展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全球采购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