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申21号
申请人: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21栋2单元9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林进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凯,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2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善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13日,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锦公司)以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纵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了纵畅公司,纵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纵畅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股东为武汉云之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05%)、李献玉(持股比例8.95%),登记机关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绣锦公司因纵畅公司差欠其货款,于2018年7月2日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东湖高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86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纵畅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偿还绣锦公司货款350000元,绣锦公司遂向东湖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纵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东湖高新区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绣锦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对纵畅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纵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臧文颖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褚金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