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破终1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破申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兵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臧文颖
书记员郭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