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桥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1-1-1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2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桥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49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9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46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890元,公告费560元;5、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9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件被退回未妥投。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向武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车辆登记信息。
3、在本院受理的另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21层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现不在此办公,下落不明。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执 行 员 周卫东
书 记 员 方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