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索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红瑛。
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2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索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637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74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9日起按调解书规定计算至款项全额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99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744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未妥投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波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在企查查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3、本院依法在武汉市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办公,现下落不明。
5、2019年11月15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终结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梅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