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柏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柏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万科红郡)********。
法定代表人:甘建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柏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21884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四、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727元;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19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被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8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在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武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本院受理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共7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之前在该处办公,现无人办公,上述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执 行 员  焦质成
书 记 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