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868号之一
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安和九龙阁******。
法定代表人:罗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军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120元,减半收取为1560元,由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