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825号
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凯悦时代****。
法定代表人:朱仲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双双,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但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准许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