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初2536号
原告:**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F3栋20-21层。
诉讼代表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系**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计3569元,由**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