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92号
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1961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914201007680886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冠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