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九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琵琶山店、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45号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琵琶山店,住所地济宁市太白路万达广场19号楼B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D。

负责人:戈雪利。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

法定代表人:杨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辉,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琵琶山店、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前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