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九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171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启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造纸工业区新宇纸业。
法定代表人:张顺恒。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楠。
被告:宁波沃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二十号164室。
法定代表人:彭鹏。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楠。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沃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睿研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171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启瑞,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造纸工业区新宇纸业。
法定代表人:张顺恒。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楠。
被告:宁波沃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二十号164室。
法定代表人:彭鹏。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楠。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沃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