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81民初559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滕州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张蔷,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被告翔宇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张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翔宇物业公司赔偿叶怀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翔宇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之女叶怀鸿因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未愈,出院后一直服药,2018年9月4日18时许因吃药问题与其母商量未果,自己从家离开,后自行到龙香苑六号楼,乘电梯到达10楼(业主乘坐电梯需一人一卡,而物业管理处在2019年7月才办理电梯卡),当走到公共道路电梯北处的窗户旁,爬上未有纱窗的窗口坠落,后掉在四楼商业门头的阳台上,后经居民报警和120急救中心送至滕州市人民医院,抢救3小时无效死亡,诊断叶怀鸿腰椎多次骨折无心跳。叶怀鸿坠楼地点系翔宇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小区的责任。叶怀鸿坠楼前,窗户纱窗已被人破坏半年之久,无人修换,形同虚设,且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存在人身、消防等安全隐患。致使叶怀鸿进入10楼后,可能踩空窗户坠楼身亡。而后翔宇物业公司在叶怀鸿死亡后约一周才将纱窗修换,综上所述,翔宇物业公司负责建筑物维修养护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存在严重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原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做出公正判决。
翔宇物业公司辩称,第一,***、***在诉状中所陈述的未尽到管理义务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翔宇物业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综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对翔宇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死者叶怀鸿曾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曾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在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19年9月4日18时许,叶怀鸿与其母***因吃药问题商量未果,独自一人从家中离开,后其踩踏自己携带的塑料板凳从龙香苑6号楼1单元10楼窗口处坠落至该栋楼4楼平台处,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处理了该起事故,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报警时间2018年9月4日18:20,报警内容:朱某报称大同天下龙香苑6号楼有一女子跳楼,从6号楼10楼走廊窗户跳下,掉到该楼的4楼楼顶,经现场了解该名女子叶怀红(鸿)(22岁,患有精神问题),身上无明显外伤,不确定是否是跳楼,有生命体征。其家属已经跟随救护车去医院,暂时对跳楼无异议。处警情况:到达现场发现一女子躺在龙香苑1单元4楼平台,已无明显的生命特征,身上无明显的外伤,经了解该女子是冯纯珍的女儿叶怀红(鸿)从6号楼10楼走廊窗口处踩着自己携带的小塑料凳子(高约40厘米)从窗口跳下,后坠落该楼层的4楼平台,经了解叶怀红(鸿)有2年多抑郁症史,一直在吃药,今天因吃药问题与其母亲商量未果自己从家离开,后自行到龙香苑六号楼,乘电梯到达10楼。后经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滕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和抢救叶某腰椎多次骨折,已无心跳。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叶怀鸿死亡原因系高处坠落伤。
叶怀鸿生于1996年7月4日,居民身份,生前并未成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其母***。
***、***主张6号楼10楼过道窗户失修,窗户系敞开状态,未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物业相关规定,每月不能少于一次检查,翔宇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并提交坠楼处窗户照片5张。翔宇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该组照片不能证明其造成叶怀鸿死亡,结合窗口高度约100厘米、打开的限度约100度,以及窗口的宽度,证明该处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需要设置警示标志,为此提交该处窗户照片两张。
***陈述叶怀鸿去世当天的情形是“当时就是我给她说,你在家玩会,我刚下班太累了,我歇一会。我听着门响,我就问了句是不是你弟弟回来了,然后我感觉她可能出去了,平时她很少出门,我在楼道口看见她往东去了,我就赶紧换上拖鞋,去追她,之后就看不见她了。后来我就骑车出去大门找她去了,之后我就回来了。后来我回来听到一个有年纪的说的谁家小孩从楼上摔下来了,后来我就去那个楼平台看了一下,发现真是我的女儿……从前只是脾气不好,当时她出门带了一个塑料板凳,我们以为她只是出门乘凉,当时天气有点热,从来没想过她会自杀。叶怀鸿去世之后,我们也很伤心。……
我们在6号楼1单元14楼有个小房子,她以前经常跟我到那玩去,玩的过程中,提前看好10楼没纱窗,她平时玩的时候肯定也看到了。当天出事的时候她速度很快,拿着凳子直奔6号楼10楼去了,我很快去追她没追上。我们现在住25号楼,距离6号楼大概200多米。”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身体,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2018年9月4日滕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中登记的接警情况及处警情况中记载情况可知,叶怀鸿是通过自己所带的小塑料板凳自行从窗口跳下,其家属在出事当场对叶怀鸿系跳楼无异议,案件审理中叶怀鸿之母***陈述“出事前叶怀鸿看好10楼没纱窗……当天出事的时候她速度很快,拿着凳子直奔6号楼10楼去了,我很快去追她没追上。”从上述陈述中可推知叶怀鸿坠楼系自主选择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翔宇物业公司对叶怀鸿的死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翔宇公司的行为与叶怀鸿的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叶怀鸿父母主张叶怀鸿属于脑瘴患者,有病期间头脑迷糊,甚至不认人,她的死不属于正常人的行为,不能草率认定自杀,本案中该案事发时发生时窗台高度100厘米左右,根据生活经验,一般成年人在此等高度的防护下一般并非具有显而易见的危险性,正常人只要施加一般注意即可防范从窗口跌落事故的产生。翔宇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确实需要及时预防和消除危险,但对于建筑物构造本身所造成的危险,只需要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即可。本案中,未安装防护装置的窗口并非具有高度危险性,行经人员只要稍加防范,不做出将身体过分探出等危险举动即可规避跌落地面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期待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穷尽一切手段规避所有可能的风险,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过分加重了物业管理提供者的责任,故退一步将即使叶怀鸿不能自主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亦系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其后果亦应自行承担,故叶怀鸿死亡结果与翔宇物业公司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要求翔宇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锦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