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668号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天下鲁班里商业街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