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164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孙雄,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斌,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细登,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鄂源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细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