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1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04640700。

法定代表人傅万寿。

被执行人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外山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44838。

法定代表人许为明。

申请执行人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69396.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3355元,执行费2309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银行账户已冻结;有不动产一处,已查封,因足额抵押,处置无益,故未进行处置;无车辆;无注册公司;无保险账户信息。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120号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何波娜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