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外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顾聪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余,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傅万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峰,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终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在移动微法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霁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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