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某某、武汉祥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在二审期间已预交的鉴定费用各自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解建厚
审判员*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