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9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元,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庆家,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庆家,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胡仁元、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康程公司的保全申请,已经裁定查封了胡仁元、建元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程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康程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胡仁元、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晶晶